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阳法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布建丹与黄霄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建丹,黄霄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阳法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布建丹,男,壮族。被执行人黄霄磊,男,壮族。申请执行人布建丹与被执行人黄霄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布建丹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8000元。2015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黄霄磊向本院账户转入1000元,还有70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