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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丽坚铝业有限公司、严国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丽坚铝业有限公司,严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丽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新冲东海军亭中建博美五金装饰城内中建七堂弟0756、0758、0760号。被执行人严国春,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严国春的银行存款、收入7582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