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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广水市白泉卫生院与余成道申请确认调解协议j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特9号申请人广水市白泉卫生院。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公园路**号。负责人徐振东。申请人余成道。申请人广水市白泉卫生院、余成道于2016年4月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程锐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广水市白泉卫生院、余成道因劳务用工权益纠纷,于2016年3月15日经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二、广水市白泉卫生院折价回购余成道在广水市白泉卫生院处承包经营餐饮期间炊具款共计28000元,上述款项自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签订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爱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