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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郭立与欧兴宇、何容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欧兴宇,何容菊,郭立,欧兴宇,何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立,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欧兴宇,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容菊,女,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郭立与欧兴宇、何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立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