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坪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春林、罗蓬川申请执行蒲茂森(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林,罗蓬川,蒲茂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坪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林,男。申请执行人罗蓬川,男。被执行人蒲茂森(生),男。本院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黄春林、罗蓬川申请执行蒲茂森(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蒲茂森(生)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蒲茂森(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红光路营业所所开账户XXXX账户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