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中伟与魏书刚、魏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伟,魏书刚,魏淑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28号原告刘中伟。被告魏书刚。被告魏淑芳。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腾丽晶大厦。负责人黄忠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2015年12月16日30分许,被告魏书刚驾驶鲁M×××××轿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与原告刘中伟驾驶的冀J×××××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魏书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5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各项损失共计4525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刘中伟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市解放路支行,账号:62×××17),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魏书刚、魏淑芬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10983元;被告魏书刚、魏淑芬的损失按照30%计算为8719元,二者相抵后,被告魏书刚、魏淑芬给付原告各项损失2264元,已履行完毕。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杜国江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