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任xx与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18号原告任xx被告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屈xx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xx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xx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