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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任xx与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318号原告任xx被告屈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屈xx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xx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xx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