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士云与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云,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568号申请执行人高士云。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士云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亚圣泰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士云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代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