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小河与王保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河,王保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53号原告王小河,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素平。委托代理人张小才,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华,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河与被告王保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苗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