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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学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龙,因强奸罪于2008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辩护人苟伟彦,甘肃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生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龙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底至2013年,被告人张学龙为参与赌博,对其朋友张某甲谎称自己儿子住院没钱治疗、自己的私家车无修理费,取得张某甲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得张某甲8500余元现金,骗取钱后张学龙参与赌博挥霍,张某甲多次索要无果。2.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学龙为从其亲戚王某某处骗得钱财,对王某某谎称要到新疆打工无路费、无路费从新疆回平川、自己生病没钱看病、其儿子腿被摔断没钱治疗、其父亲生病住院及病危无住院费和无办理后事的钱,取得王某某同情信任后,被告人张学龙先后10次骗取王某某25500元人民币。其中王某某给张学龙的卡上(卡号6217998200000252189,户名:张学龙)现金存入6次:2014年11月10日现金存入5000元;2014年11月14日现金存入2500元;2014年12月13日现金存入3000元;2014年12月18日现金存入1000元;2014年12月22日现金存入1000元;2015年1月28日现金存入1000元。王某某给张学龙的同一张卡上转账3次:2014年12月4日转账存入2000元;2014年12月11日转账存入2000元;2015年1月2日转账存入3000元。2015年2月,张学龙又从王某某处骗取现金5000元。骗取钱后张学龙参与赌博挥霍,王某某多次向张学龙催要未果。另查明,被告人张学龙因强奸罪,于2008年1月5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汇款凭证,证人沈某某、郝某某、张某乙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受害人财物参与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龙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龙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龙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主动交代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应对被告人张学龙从轻判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学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学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予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学龙退赔王某某损失25500元、退赔张某甲损失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生凯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人民陪审员  张成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