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颜军与邢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军,邢江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张颜军。被告邢江涛。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颜军与被告邢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颜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永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