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保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爱珍与王学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保04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甲。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共有姊妹五人。2009年6月母亲李秀华去世,留有遗产一院。2010年被开发后补偿房屋三套,分别是临夏市崇文小区二单元601室、三单元401室、三单元501室。2013年3月经姊妹五人商议,口头约定王学云一直抚养母亲,临夏市崇文小区三单元501室由王学云一人继承。王学忠和王学智共有临夏市崇文小区二单元601室,王某某甲和王爱珍共有临夏市崇文小区三单元401室。由于房屋面积超补偿面积,王学忠、王学智、王某某甲、王某某兄妹四人各补款50562元,共计补款202248元。王某某作为女儿继承父母遗产,另补偿哥哥王学云现金20000元。开发商交付房屋后,申请人王某某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王某某甲拒绝协商,并私自换掉门锁,进行装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临夏市崇文小区三栋三单元401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丈夫郭正林名下的临夏市东南巷33—1号房产证,(证号14062)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临夏市崇文小区三栋三单元4楼401号房屋。二、保全费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