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云莲与邵德美、林冬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莲,邵德美,林冬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576号原告:郑云莲。被告:邵德美。被告:林冬荷。原告郑玉莲与被告邵德美、林冬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玉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德美、林冬荷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玉莲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莲撤回对被告邵德美、林冬荷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郑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舒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