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颖会诉被告张掖市金盛轩大棚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会,张掖市金盛轩大棚构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李颖会,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陈伟存,男,系张掖市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掖市金盛轩大棚构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1846-3。法定代表人麻军英,男,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委托代理人王义才,男,系张掖市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颖会诉被告张掖市金盛轩大棚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颖会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颖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颖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颖会负担。审 判 长 晁 岚人民陪审员 陆光平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