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梁某乙、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7民初542号原告梁某甲,农民。被告梁某乙,农民。被告梁某丙,农民。被告梁某丁。委托代理人程爱礼。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立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告早年丧妻,当时原告近30来岁,生有三个女儿,长女梁某乙、次女梁某丙、三女梁小栾。原告妻故后,原告又当爹又当娘含辛茹苦把三个女儿成人承认并给她们成家立业。原告于七年前经查患有××,被告梁某乙、梁小栾不管不问,都是梁某丙跑前跑后并由梁某丙承担各项费用。2011年经查原告患有××、肺癌重症,邢台三院讲明原告肺癌手术需支两个支架需用6万元,一年半保架药1.5万元,相关医院讲明原告肺癌手术治疗需5-6万元,现在每年也需6000-7000元医药费。原告自诊断为上述病症,被告梁某乙、梁小栾不管不问,全部由次女梁某丙扶助赡养。现今原告74岁,身体十分虚弱,上述病症进一步恶化,因无钱不能医治,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保障原告安度晚年,据《老年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梁某乙、梁某丁平均承担我的医疗费15万元,判决被告梁某丙承担我的每日三餐、洗换衣物、晾晒被褥、就医看病、医院伺候等日常生活起居扶助义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梁某乙、梁某丁承担。被告梁某乙口头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原告没有养过我。被告梁某丙口头辩称,我同意起诉状中的第二项,我现在在我爹那住着呢。被告梁某丁辩称,一、被答辩人有生活来源,但答辩人生活拮据。被答辩人种有八亩地,每年收入16000元,不仅如此,被答辩人还养鸡、养猪十几年,收入可观。被答辩人的收入足够其生活开支,并绰绰有余。反观,答辩人及其配偶在村里以打零工维持生计,经济情况已捉襟见肘。与此同时,答辩人两个儿子在上高中,一个女儿在读初中包括学费、生活费在内保守估计内年的支出就要超出10000元,另外答辩人的婆婆瘫痪在床已经有七八年,每个月的医药费至少也要500元,加上其婆婆曾经需要做三次手术,答辩人已经借了大量外债,这无疑让答辩人本来就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子女的抚养费用,加上外债的压力,答辩人已无法满足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二、答辩人未分得被答辩人任何财产。答辩人的二姐梁某丙在未与其她子女商议的情况下,私自搬进被答辩人的家中,一住将近20年。被答辩人曾让答辩人的舅舅和姨当中间人,将被答辩人的所有财产分给二女儿梁某丙,以后由二女儿梁某丙对被答辩人养老送终。故在分财产时,被答辩人将全部财产分给梁某丙,答辩人与其大姐并未分得任何财产。三、答辩人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答辩人母亲去世时答辩人年仅3岁,自幼由外婆抚样长大,直到8岁才和被答辩人共同生活,被答辩人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从答辩人12岁起,就帮助家中生计,并未上过一天学、读过一天书,被答辩人并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尽管如此,但毕竟与被答辩人系父女关系“血浓于水”,答辩人在婚后仍对被答辩人尽了应尽的是赡养义务。因被答辩人的劳动能力有限,答辩人的配偶再其需要时帮其耕地。因两村相邻,答辩人隔三差五就会去家中探望被答辩人。逢年过节,答辩人还会送肉、送酒等礼品。被答辩人平时在生活上出现什么困难,答辩人都会及时帮着解决,与其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对其不管不问。四、被答辩人住院,答辩人并不知情。答辩人像往常一样去家中探望,但家中无人,经多次打探,二姐才告知父亲已住院就医,答辩人急忙去医院照顾,其未告知父亲病情,直到拿到起诉状后才得××、肺癌重症,到如今也不能平复心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其生病不管不问,由答辩人及梁某乙共同承担医药费15万元,对此不予认可。首先,作为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梁某丙却恶意隐瞒事实情况。答辩人对父亲的病情、治疗过程到底如何并不知情。父亲由一不大的小病,被梁某丙竟治成重症,对此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梁某丙一人承担。其次,被答辩人除去每年种地有16000元的收入外,还养有鸡、猪。而且被答辩人曾在邯郸打工攒下了一笔钱,足够其医药费用的开支。百善孝为先,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判断赡养义务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以支付赡养费为标准,毕竟父母与子女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日趋完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福利是有一定保障的,反而他们的子女在残酷的社会竞争中步履维艰。假如答辩人收入可观,她会毫不犹豫的向被答辩人支付赡养费,竭力改善被答辩人的生活,让其安度晚年,然而,不幸的是答辩人自顾不暇。尽管如此,答辩人还是在能力范围内,很好的履行了作为一个女儿应尽的义务。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赡养法》之规定之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也需要结合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收入情况以确定。再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本人也应承担较小份额的赡养费。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并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系父女关系,且三被告均已嫁人。被告梁某丙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在庭审及答辩中,被告梁某丙同意继续照顾原告日常生活起居。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有7亩地,已租与他人,每年每亩租金800元。原告称自己肺上有淋巴癌,肝上有瘤,且有××,需要做手术,并提交了一份邢台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CT排螺旋CT报告单,该报告单印象部分载有:2.右肺中叶下叶肺炎。3.双肺多发结节影,考虑转移瘤可能。5.纵膈内增大淋巴结。6.左肋上肋骨骨质破坏,考虑肋骨转移瘤。被告梁某丁称原告曾因打工、蓄养家禽攒有一些积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邢台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CT排螺旋CT报告单,及原被告在庭审中无异议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赡养老人、善待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原被告间因故产生了一些误会与争执,双方都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注意相互理解,以期形成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原告现已年老、身体状况不佳,虽有一定的收入,对于支付重大疾病等医疗费用仍有不足,但原告主张的手术医疗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梁某丙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自愿照顾原告日常的生活起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丙照顾原告梁某甲日常生活起居。二、驳回原告梁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立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