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4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宏飞、周晓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宏飞,周晓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4513号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37号。法定代表人:葛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娉娉,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厉宇阳,系原告员工。被告:张宏飞。被告:周晓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飞、周晓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