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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民初968号原告曲某某,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海伦市人,工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夏某甲,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满族,黑龙江海伦市人,司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曲某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被告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夏常友,已成年。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酒后殴打原告,原告曾三次报警,被告曾把原告打伤至住院。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被告还殴打孩子,成天上网聊天,置家庭于不顾,原告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鲅鱼圈区新兴街34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位于鲅鱼圈区渤海铭城5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归被告所有,所欠贷款及全部债务均由被告偿还,翻斗车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有一婚生子,夏某乙(已成年),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鲅鱼圈区新兴街24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一处,有房产证,还有一处位于鲅鱼圈区渤海铭城5号楼1单元101室,有房屋产权证,首付18万,贷款15万,还剩12万左右的银行贷款,首付18万中有9万元是借款,向朋友和亲属借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小金刚牌翻斗车(在被告处使用)一台,共同债务除欠银行的贷款外还有共同债务10万元左右(装修渤海铭城房屋的借款和买房子的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后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4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有一婚生子夏常友(1997年12月27日)。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睦的角度出发,应给与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交流,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团结。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