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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9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XX与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90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9月1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冰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5)亭兴民初字第0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44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04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峰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