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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崔苍贞与谭延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苍贞,谭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崔苍贞,男,生于1947年,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谭延青,女,生于1962年,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2015)禹民初字第5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明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苍贞同意终结三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秀峰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