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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焕余,朱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622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186-188号。负责人:戴克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斌,该银行职员。被告: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象阳镇四板桥村。法定代表人:陈焕余,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余海伦,执行董事。被告:陈焕余。被告:朱益林。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弹簧公司)、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电器公司)、陈焕余、朱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神力弹簧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99.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4月12日,欠利息75977.41元、复利3862.19元、罚息51875元,之后至还清上述本金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1.25%计算,复利以75977.41元为基数计算);2.原告有权对被告陈焕余、朱益林共有的位于柳市镇柳青锦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第××号)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被告兴林电器公司、陈焕余、朱益林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公告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6日,被告神力弹簧公司与原告签订T150001《授信额度合同》。该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神力弹簧公司授信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2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借款适用固定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90%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利息从起息日起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神力弹簧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有权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神力弹簧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5年1月6日,被告兴林电器公司、陈焕余、朱益林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依次分别为2015年高保字T00001号、2015年高保字T00002号、2015年高保字T00003号。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原告与神力弹簧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T150001《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均为200万元;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1月6日,陈焕余、朱益林还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年高抵字T0000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约定:陈焕余、朱益林以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锦园××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29.47㎡)为抵押物,以担保原告与神力弹簧公司于2015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债权的实现,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为11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2015年1月19日,双方办理了债权数额为114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2015年1月20日,原告向神力弹簧公司发放借款200万元,双方在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借款年利率为年利率7.5%。后神力弹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4月12日,神力弹簧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9999.8元、利息(期内利息)75977.41元、逾期利息(罚息)51875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3862.19元。本院认为: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均为200万元,同时上述合同还约定最高本金余额加上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的金额之和为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因上述约定未就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保证责任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鉴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订立合同时即通过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来限定保证责任的范围,故本院认定涉案保证人因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均为200万元。同理,原告与朱益林、陈焕余已就涉案抵押物办理了债权数额为114万元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定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限额为114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999999.8元、利息75977.41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截止2016年4月12日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51875元、3862.19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1999999.8元、75977.41元为基数、各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被告陈焕余、朱益林名下坐落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锦园××幢××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29.47㎡)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高抵字T00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额以114万元为限;三、被告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高保字T0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00万元为限;四、被告陈焕余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高保字T00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00万元为限;五、被告朱益林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高保字T0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00万元为限;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59元,公告费420元,合计23579元,由被告乐清市神力弹簧有限公司、浙江兴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焕余、朱益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春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自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