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江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江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07号罪犯杨江林,男,1965年8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江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杨江林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2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12月2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杨江林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江林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6.8分,期间,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江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