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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彭文安与刘晓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安,刘晓平,彭文安,刘晓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彭文安。被告刘晓平。委托代理人侯晋军、王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安与被告刘晓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