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彭文安与刘晓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安,刘晓平,彭文安,刘晓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彭文安。被告刘晓平。委托代理人侯晋军、王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安与被告刘晓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