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正龙与徐杨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龙,徐杨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867号原告:吴正龙。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杨通。原告吴正龙为与被告徐杨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正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正龙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0元,由原告吴正龙负担。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