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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总商汇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志民、吴秋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总商汇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志民,吴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总商汇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莫柳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志民。被执行人吴秋宁。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北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吴秋宁所有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水南村一队的房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及唐柳平、姚頔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41号格林庄园1栋4单元3-3号房屋。现因(2015)北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吴秋宁所有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水南村一队的房产(房产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唐柳平、姚頔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4号格林庄园1栋4单元3-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卓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