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洋与刘大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刘大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27号原告于洋,男,1973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勤民,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雪梅,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大雁,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沙,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洋诉被告刘大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大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洋撤回对被告刘大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于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