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财保11号申请人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或等值126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经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生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房地产等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雪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