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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公司与张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虎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595号原告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元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中,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张虎文,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权利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民勤县春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甘世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