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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小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梁家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梁家巷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455号原告魏小娟,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梁家巷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闵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娟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梁家巷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小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魏小娟承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