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4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俊生与被执行人吴美影、吴友忠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4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俊生,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美影,女,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友忠,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俊生与被执行人吴美影、吴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美影、吴友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俊生借款4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但因房产已设定抵押权暂时无法处理,现已把被执行人吴美影、吴友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及去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