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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开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06号罪犯王开金,男,1974年3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攀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开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09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3年2月17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王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王开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开金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20.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开金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开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