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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王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23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张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霞,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