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祥与被执行人宋某庆析产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祥,宋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00018-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祥,男。被执行人宋某庆,男。宋某祥与宋某庆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某祥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西安市XX路XX号一间房屋过户,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将西安市XX路XX号一间房屋过户至宋某祥(宋某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名下。原登记在赵某某名下的房产证作废。房屋具体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