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安文与孙铭谦、刘慧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文,孙铭谦,刘慧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安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孙铭谦,汉族。被执行人刘慧珏,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安文与被执行人孙铭谦、刘慧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铭谦、刘慧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安文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安民与被执行人孙铭谦、刘慧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安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已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刘安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孙铭谦、刘慧珏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安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