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赵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2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丙,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临城镇临泉路福妈妈永和豆浆饭店吃饭期间,与饭店工作人员王某丙、张某乙发生打架,随后被人劝止;当日晚上21时许,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找到福妈妈永和豆浆饭店,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殴打张某乙过程中将饭店的盘子、碗、椅子、爬凳等物品损坏。案发后,王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经营,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王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王某甲、王某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临城镇临泉路福妈妈永和豆浆饭店吃饭期间,与饭店工作人员王某丙、张某乙发生打架,随后被人劝止;当日晚上21时许,王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找到福妈妈永和豆浆饭店,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殴打张某乙过程中将饭店的盘子、碗、椅子、爬凳等物品损坏。案发后,王某甲于2015年1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王某乙于2015年2月16日向临城县公安局临城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六名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不再追究六名被告人法律责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临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发案、立案、破案情况。2、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户籍证明信证实,六名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贵某某身份信息证明证实,三名被害人个人身份信息情况。4、临城县临城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临城县东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临城县公安局黑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6、调解协议书、撤回控告申请书证实,六名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丙、张某乙、贵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六名被告人的法律责任。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情况。9、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她在临城县临泉路永和豆浆上班。2014年12月12号凌晨1时30分许,一个叫王某甲的人用手摸她右胸部位,并说了一句真软,后来在收餐口处王某甲又去摸她,并拔她衣服,后她喊她对象张某乙,她和张某乙就和王某甲推搡了几下,当时谁也没有受伤。当天晚上张某乙正在吃饭时,王某甲带着五六个人,到店里看到张某乙在9号桌坐着,就开始打张某乙,张某乙就跑,后来张某乙手里拿着酒瓶和对方打在一块,厨师、老板出来后将对方推出去了,店外面放着木爬凳,对方人将爬凳弄坏,打算进来时没进来,用爬凳腿敲了窗户玻璃几下。张某乙脸上、脖子上、眼眉上、嘴上、手上都受伤了,是对方五六个人胡乱打造成的。10、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他和他女朋友王某丙在临城县临泉路福妈妈永和豆浆上班。2014年12月1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女朋友告诉他,有个叫王某甲的人摸她胸部了,他就问这个叫王某甲的人是怎么回事,王某甲说误会了,他就回厨房继续干活,过了几分钟他从厨房出来,看到王某甲正在踢他女朋友,他就去拉王某甲并互相推搡了几下,后王某甲吃完饭就走了。当天21时30分左右,他正在永和豆浆里吃工作餐,王某甲带着五六个人走到他跟前,指着他说“就是他”,随后王某甲和这五六个人就动手打他,其中有一个人拿着灭火器打他,他就顺手拿了一个啤酒瓶乱晃了几下,后王某甲就带着这五六个人跑出去了,对方还在永和豆浆门口外边站了一会,他看见对方手里有拿砖头的、有拿棒子的。王某甲等五六个人当时乱打他,当时他的眼部和脖子都有伤,右手虎口的地方也被打伤了。11、被害人贵某某陈述证实,他是永和豆浆饭店的老板,王某丙是店里的服务员,张某乙是店里的配菜师。2015年12月12日21点多,他从监控录像里面看到一伙人打坐在9号桌正吃饭的张某乙,他就赶紧过去,赶到时这一伙人正把张某乙摁在地上乱打。后厨师赵某丁也跑过来,他和赵某丁就拉架,但对方还一直在大厅里追打张某乙,后他们把这一伙人推搡到店外面,当时这伙人中一个小个子喊叫要拿枪崩了他们。在店外面,这伙人中一个穿绿衣服的大个子和另一个人把放在店外的爬蹬弄坏了,一人掂着一根爬蹬腿在外面砸了两下店里的窗户玻璃,但没把玻璃砸坏,后就走了。这伙人有六七个,听说其中一个叫王某甲。这伙人把店里的几个盘子、碗、椅子和爬蹬弄坏了,张某乙左眼眉处有伤,脸肿了。12、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他是永和豆浆店里的厨师。2014年12月12日凌晨一点半时,王某丙说七号桌上的那个大高个子客人摸她了,张某乙就警告了那个客人后随他回厨房了。后张某乙因事出来,然后他听到王某丙喊他,他出来就见到七号桌上的那个大高个客人,还有一男一女正与张某乙抓挠,他就把双方拉开了,并对七号桌上的那个大高个子说“你摸人家干什么”,对方没有言语,后他就回厨房了。中午时他听说当天上午九点多钟,有一伙人来饭店里找张某乙。当晚九点多的时候,他听到有人喊他,出来后见张某乙被五六个人摁住打,其中一人掂着灭火器,他就赶紧上去拉住并把灭火器夺了。饭店老板贵某某也过来拉住了另一个,还有一个人在一边儿站着没动手,另外两个人还在打张某乙,后贵某某就让人报警。当时这一伙人拳打脚踢张某乙,张某乙左眼处流血,鼻子、嘴角处有血。对方有一个好像右鬓角处有血。他见永和豆浆桌上的盘子、碗都在地上,坏了。1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他在永和豆浆饭店打架闹事了。事发头一天夜里12点多,他在永和豆浆饭店摸了一个女服务员胸部一下。后那个女服务员跟他叨叨,用水杯泼他,他就和对方互相掐了几下就被朋友拉开了。第二天早晨,赵某甲见到他脖子上有掐的印儿,他告诉赵某甲是在永和豆浆饭店里掐了几下。当时和赵某甲在一起的还有三个人,他认识其中一个叫老二的人。赵某甲对他说“咱去收拾他一顿吧”,他说“别了”。后赵某甲等四个人跟他又去永和豆浆吃饭,进去之后又出来了。后他们五个人四处闲逛。到吃晚饭时,赵某甲又叫来一个人,他们吃完饭又去歌厅唱歌了,后他要回家时,赵某甲说“别走,今天得把气儿跟你出了”,他说他要回家,赵某甲说“那你把我们捎到街里”,后他开车拉着赵某甲等五人到了永和豆浆饭店时,赵某甲说要为他出气儿,让他指出是谁,他说可以。后他们六个人就下车进了永和豆浆饭店,进去后他看到那个女服务员的对象正在吃饭,他就对赵某甲等五个人说“就是他”,结果他们一伙人就围上去乱打开对方,他拉不住,后他就走了。他没有动手打那个女服务员的对象。14、被告人赵某甲供述,2014年12月12日上午,他和赵某丙、赵某乙、王某乙在一起玩,王某甲找到他说“昨天晚上我在永和受气了,你和我去找他们,打他们一顿吧”,他说“别打人家了,见了他吓唬吓唬他算了”。王某甲说行。到中午十二点多,王某甲开车拉着他们去永和豆浆找人,因为那个人没在,他们就走了。下午他和王某甲、赵某丙、赵某乙、王某乙玩了半天,晚上王某甲请他们吃饭时,王某乙把张某甲也叫过来了,吃完饭王某甲对他们说“我在永和豆浆受气了,我咽不下这口气,我得去打那个人”,他们都说“别去打人家了,去吓唬吓唬他算了”。后来,王某甲开车拉着他们就去了永和豆浆,他们进到永和豆浆里面后,王某甲走到最里面的桌子边上,指着那个正在吃饭的厨师说“就是他”,后就去打那个吃饭的厨师,王某乙也开始打,他就拿起凳子砸了那个人几下,那个人往西跑,他追过去又踹了几脚,那个厨师拿起酒瓶砸了王某乙几下,王某乙头上流血了,他就拉着王某乙往外走。到门口有个女服务员拿着棒子拦着不让走,后他们带着王某乙到县医院看病了。打的时候他用永和豆浆店里的凳子打了。王某乙的外号叫老二。15、被告人赵某乙供述,2014年12月12日中午时,王某甲给赵某甲打电话喊他们吃饭,赵某甲把赵某丙叫来了,接着王某乙也来了,王某乙说王某甲给打电话了。后他们四个人给王某甲打电话,王某甲让他们去永和豆浆。到了永和豆浆门口后王某甲开着车过来,王某甲说昨晚上在这受欺负了,要他们一起进去找那个人打一顿。他们就进去转了一圈,没有找到人。后他们就坐王某甲的车去吃饭,吃饭时王某甲说昨天晚上在永和豆浆吃饭,碰了一下服务员,服务员泼了王某甲一身水,王某甲踹了服务员一脚。后那个服务员的对象和王某甲闹腾了,要他们帮忙把那个服务员的对象收拾一顿。到晚上一起吃完饭后去KTV唱歌喝酒时,王某甲又说去永和豆浆打那个服务员的对象,他们就去了。晚上九点十分左右他们到了永和豆浆,王某甲先进去,他和王某乙在赵某甲后边。再后来是张某甲和赵某丙,共六个人,张某甲是王某甲吃饭时叫过来的。进到永和豆浆后,王某甲指着一个身穿永和豆浆工作服的男子说“就是他,打”,王某甲就先动手,随后他们就一拥而上,乱打起来了。他踹了对方两脚。打完后他们往外走时,被一名女服务员拦住,挨打的那个男子拿着一个啤酒瓶打在王某乙头上,接着又打在王某乙左耳朵上,后来永和豆浆的人把那个男的拉开了,张某甲和赵某甲一人拿着一个爬梯腿砸在永和豆浆的玻璃上,后来他们就走了。16、被告人赵某丙供述,那天上午赵某甲、赵某乙、老二(王某乙)和他四人一块玩,后赵某甲和王某甲联系,王某甲过来后告诉他们,永和豆浆的一个男的打王某甲,让他们一起去看看那人是谁,他们进去没找到那人。当天晚上他们五个人还有石头在歌厅唱歌,后王某甲开车拉着他、赵某甲、赵某乙、石头、老二走了,在车上他听王某甲说和永和豆浆的一个厨师有过节、矛盾,他们在车上还对王某甲说,到永和豆浆后别打架。大概是晚上九点左右,他们六个人到了永和豆浆,快下车时,他听王某甲说和永和豆浆里的一个人打过架,到了后给对方说说那事,看看对方态度。后他们进到饭店里面,在大厅一个桌子上有个男的在吃饭,王某甲直接过去,到那个男的跟前就用手掴那个男的脑袋,后来那个男的就和王某甲厮打起来,赵某甲、赵某乙、石头、老二也上去拳打脚踢打那个男的,他从桌子边上拿过一把椅子,拿起来想上去打,看到打得挺狠就放下了。后那个男的被打倒在地上,赵某甲、赵某乙、石头、老二摁着打,后被饭店的人拉开了,他们走到门口时,被打的男的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朝赵某甲头部打了过去,后又用啤酒瓶打老二,后来看到老二耳朵流血,他们就送老二去医院看伤。对方男的头上有血。17、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当天晚上,他与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一个叫赵某丙的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吃饭唱歌。后王某甲说去永和豆浆吃点饭,并开车拉上他们去了永和豆浆饭店。到永和豆浆饭店后,王某甲先动手打的,当时他也跟着上去了,好像就踹了一脚,到了饭店外面之后,他见王某乙耳朵流血了,他拿爬梯腿砸了饭店大厅的玻璃门子一下,没砸坏。后就去医院了。事后他才知道头一天夜里王某甲在永和豆浆饭店里找一个小妮儿的事儿,别人说王某甲受屈了。并知道他们打的人叫张某乙,和他同村。18、被告人王某乙供述,那天上午,王某甲告诉他昨天半夜12点多,王某甲在永和豆浆饭店吃饭时撞了女服务员一下,女服务员泼了王某甲一脸水,王某甲蹬了女服务员一脚,结果女服务员的对象跟王某甲打开了,女服务员抠王某甲的脸了。王某甲不服劲儿,准备叫上他去跟女服务员对象说事,让他和赵某甲一块儿去撑场面。后来赵某甲对他说,王某甲也给赵某甲说这事了,赵某甲告诉他中午准备跟王某甲去永和豆浆饭店转一圈,问他去不,后来他赶过去见到了赵某甲,赵某甲带着赵某乙、赵某丙,并说这是赵某甲带的人。赵某甲跟王某甲联系后,得知王某甲在永和豆浆饭店门口等着。他们四个人中午12点钟左右赶到永和豆浆饭店门口与王某甲见面,王某甲进到饭店里转了一圈说没找到人。后晚上王某甲请他们吃饭,吃饭时他让王某甲把石头叫过来,石头就是某村的张某甲,后张某甲也赶过来了。吃完饭他们去唱歌,后王某甲开车拉着他们五个人说去永和豆浆饭店里转一圈,看那女服务员的对象上班了没有。他们六人进到永和豆浆饭店后,看到有个人在桌边坐着,王某甲过去指着这个人对他们说就是他,王某甲就上去动手,那人一反抗,他们其他五个人就都上去动手打开了。赵某甲掂凳子打了,他用拳头打了几拳,乱打了一阵之后,他们就往外走,一个女服务员掂着棒子在门口处不让走,后那女服务员的对象掂着一个啤酒瓶子砸在他右耳处,又扎了他左耳一下,那个女服务员用棒子打在他腿上,当时他懵了一下,后又打在一块儿了,那时是在饭店门口外面,后饭店的人就回去关上门了。石头(张某甲)、赵某甲见他耳朵受伤了,就把饭店外面一个爬凳弄坏,一人掂一根爬凳腿,想进到饭店里去,但饭店关着门没进去,就用爬凳腿在钢化玻璃门上砸了两下,门没坏。调解协议是他真实意思表示。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虽然在犯罪后自动到案,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称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张某乙,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犯赵某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利彬审 判 员 郭世荣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