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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98号申请人:岳志华。申请人:张义芳。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岳志华与张义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岳志华与张义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义芳归还申请人岳志华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2016年4月2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