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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骆培生与饶际宁、饶炜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培生,饶际宁,饶炜城,陈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007号原告骆培生,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饶际宁,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饶炜城,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开玉,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培生与被告饶际宁、饶炜城、陈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骆培生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宇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