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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忠林与张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林,张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569号原告马忠林。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万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立新,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先圣,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马忠林与被告张万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忠林负担。审判员  张爱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