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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崔连成、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明,崔连成,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明,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连成,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华,工人。再审申请人刘广明因与被申请人崔连成、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65号及本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广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成立,符合民间小额借贷的交易习惯。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则未能提供反驳申请人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3.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诉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抗辩为合伙(合作)关系,更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一、二审程序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说法。(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广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广明就其主张的多笔借款仅提供了与张淑华的录音资料,并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原审判决以刘广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刘广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