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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798号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严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蒋昀自愿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州市博鑫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蒋昀名下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