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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深初与陈健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深初,陈健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深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范才能,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深初因与被上诉人陈健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深初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深初在二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深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深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代理审判员  彭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