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施伟强与朱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伟强,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施伟强被执行人朱群申请执行人施伟强与被执行人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朱群所有的浙A×××××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82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77807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