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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韩柏峰与XX良、童利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柏峰,XX良,童利大,XX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8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柏峰。委托代理人:马远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良。被执行人:童利大。被执行人:XX祥。本院在执行韩柏峰与XX良、童利大、XX祥(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4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利大、XX祥分别与申请执行人韩柏峰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祥归还55000元,被执行人童利大归还60000元,被执行人童利大、XX祥依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免除被执行人童利大、XX祥对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另,因被执行人XX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XX良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XX良尚欠申请人3627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1650元及执行费2169.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8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XX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