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如平与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平,张继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116号原告赵如平,农民。被告张继忠,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如平诉被告张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如平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如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0元由原告赵如平负担。审 判 长 常 静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陈 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胜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