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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巡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俞小平与赵德生、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俞小平,赵德生,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三路16号4幢。法定代表人:俞小平。原告:俞小平。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樟根,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生。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桥北。法定代表人:赵德生。委托代理人:温自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玉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生、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浙江佰利佰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符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灵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