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042号原告:苟某某,女,生于1974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二环路。委托代理人:郑章元,巴中市巴州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尖山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