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孙金潮与程裕鸿、游士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潮,程裕鸿,游士元,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025号原告孙金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郎萃龙、张素娟,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裕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吴寅,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士元。被告程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潮与被告程裕鸿、游士元、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潮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裕鸿、游士元、程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金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裕鸿、游士元、程丽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潮撤回对被告程裕鸿、游士元、程丽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金潮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