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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304号原告:蒋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102民初1347号原告:左某某,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某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刘艳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赵靖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