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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316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丁庆祥、尹英芸与张振城、任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祥,尹英芸,张振城,任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16号之2申请执行人:丁庆祥申请执行人:尹英芸被执行人:张振城(成)被执行人:任玉芳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玉芳银行存款1533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杨欣庆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