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鱼嘉瑞诉尚余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嘉瑞,尚余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98号原告鱼嘉瑞,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镇社区北关村四组,身份证号码610428195112140011。被告尚余霖,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社区北关村八组,身份证号码610428198601185011。本院在审理鱼嘉瑞诉尚余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嘉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嘉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