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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唐发根与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发根,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唐发根,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02号原告:唐发根,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700000029495。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长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5000020175。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发根与被告铜陵圣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唐发根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寿东审 判 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琦